沈阳市浑南区李相镇4岁男童在母亲男友家中被打死 身上95处伤痕

2016-3-19 | 沈阳在线 | www.syol.net

◆95处伤痕是谁造成的◆

尸检报告中,昊昊的身上发现了95处伤痕。这些伤到底是谁造成的?是何时间造成的?

第一次庭审时

于某:伤,肯定是我打的。是我造成的。

公诉人曾询问于某的态度,他表示“后悔,毕竟是那么点儿的小孩”。

第四次庭审时

于某及辩护人对伤是否均为一人所打提出质疑。

张红询问笔录:于某对我儿子一般,有时候喝完酒就打我儿子。事发前一次喝完酒后,我被他撵出了家,回来后发现孩子头发被剃掉了,脸上有伤。我走的时候孩子是好好的,回来了头皮有青紫,嘴唇也破了,身上也有皮带打的印子。

司法鉴定:昊昊损伤形成的时间是在死前数小时内及一周左右。损伤主要有三点:酒精中毒;颅脑损伤;多发性软组织损伤。系多发联合死因,最重要的为颅脑损伤,相对来说更致命。颅内损伤是新鲜损伤,是在几小时之内引起的。

◆被告人是否构成主动投案◆

于某及辩护人:于某曾让张红报警,并未进行阻拦。

起诉书:于某将半截台球杆和昊昊所穿衣物焚毁,并阻止张红报警。

张红询问笔录:我看孩子死了,我非常激动。他把孩子抢了过去,放在炕上。我要报警,于某不让我报警,把我按在炕上。孩子是我生的,我要给他一个公平。

于某弟弟:张红找我报警前,于某曾找我,他跟我说,哥杀人了。我说,你爱杀谁杀谁。因为他喝多了总说这种话,我不太相信。他曾说,你替哥打个电话,报个警。我回答我电话停机了。

直到张红再次找来,弟弟才相信于某真杀了人,随即报警。

于某的辩护人:于某应被认定为投案自首。

公诉人:于某既不符合自首,也不构成坦白。案发后阻止张红报案,没有主观投案意愿,也并不知道张报案,是在张求助于某弟弟后报警,且警察将其抓获时处于酒醉酣睡状态。此外,也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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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东北新闻网 作者:杨帆 [编辑:沈阳在线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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